前言:医疗器械人员,,
北京市医疗器械人员办理条件-宣传视频
北京市器械人员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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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器械。购进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从事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类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器械的除外。